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但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之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如果只要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就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可能会使行政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权威性。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这些情形包括:一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如果其经过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可能存在错误、不适当等情况,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决定停止执行。二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重大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等情形,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决定停止执行。三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申请人如果有合理理由,如执行行政处罚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四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某些特定的法律可能会针对某些行政处罚的执行作出特殊规定,明确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综上所述,虽然通常提起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行政处罚的执行是可以暂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