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应当退还。
在行政处罚中,扣押物品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扣押物品是为了便于调查案件事实、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等。而对于扣押物品的处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要求。
如果经调查核实,被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那么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该物品。例如,在对一家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店铺进行检查时,扣押了店内的部分商品,但经过进一步检验鉴定,发现其中一些物品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且与该店铺的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此时行政机关就必须及时将这些物品归还给店铺经营者。
当行政案件调查终结,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处理,且扣押物品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的继续扣押理由,物品也应当退还。比如,对于一些违法运输的货物,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罚后,且货物本身不存在其他依法需要没收等处理的情况,就应将货物退还。
如果行政机关在扣押物品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如超期扣押、违反法定程序扣押等,也应当退还物品。并且,因违法扣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如果被扣押的物品是违禁品,或者是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那么就不会退还,而是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对于非法持有的毒品、用于制假的设备等,行政机关会依法进行收缴、销毁等处理。
行政处罚中扣押物品是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