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处理。
在行政处罚中,扣押物品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实施扣押措施时,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会将扣押的物品转移至特定场所进行保管。不过,在一些情形下,也允许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有妥善保管的能力和条件,并且能够保证被扣押物品的安全,不会对物品进行转移、损毁、隐匿等影响后续处理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考虑让当事人就地保存。比如,某些大型设备或数量众多难以搬运的物品,将其转移至行政机关指定场所可能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在搬运过程中还有可能对物品造成损坏。此时,若当事人有合适的存储场地、具备相应的保管措施,经行政机关同意后就可以就地保存。
但是,让当事人就地保存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完全放弃监管。行政机关会要求当事人签订相关的保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保管责任和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保管协议,如擅自处理被扣押物品,行政机关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重新将物品转移至指定场所保管,甚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行政机关也需要对当事人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定期查看物品的保存状态,确保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发生变化。若发现当事人保管不善,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调查工作的开展,行政机关同样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扣押物品的妥善处置。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就地由当事人保存是有条件的,并且需要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共同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