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等材料。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这是办理股权质押的基础文件,需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其内容涵盖了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情况以及质押的相关具体事项等,它是登记机关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重要依据。股东名册或股票复印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并且要加盖公司印章,以此来证明出质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情况;对于股份公司,则需提供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这能清晰体现出质人持有的股份状况。质权合同也是关键材料之一,它明确了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关于股权质押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权的数量、质量等重要内容,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样不可或缺。如果出质人、质权人是自然人,需要由本人签名;若是法人,则要加盖法人印章。这样可以确保登记机关准确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比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等。在办理股权质押时,务必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以确保质押登记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