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应找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在我国,负责房产过户相关事宜的是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此后,原本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过户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也由其负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着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包括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等。在房产过户过程中,它要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过户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通常情况下,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设立专门的办事窗口或服务大厅,方便群众办理房产过户等业务。当事人前往办理时,需要按照规定准备一系列材料,比如双方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因买卖进行过户时)、赠与合同(因赠与进行过户时)等。
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在具体名称和办公地点上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在城市中,可能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级地区,可能是县不动产登记局或类似机构。当事人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的政务服务网站、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查询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地址、办公时间和办事流程。
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与房产相关的测绘、评估等辅助性工作,可能还会涉及到测绘公司、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但核心的过户登记手续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的。办理房产过户时,找到当地正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