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男方不到场时,离婚所需时间并无明确固定时长,一般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但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出现延长。若第一次起诉男方不到场且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可能需第二次起诉,时间间隔通常为6个月。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男方不到场会对离婚程序和时间产生影响。首先要明确诉讼程序,离婚诉讼一般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男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第一次起诉时,男方不到场,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能会判决离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男方下落不明,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加上答辩期等时间,会使整个诉讼时间延长。而且在诉讼过程中,若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争议较大的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鉴定等,也会导致审理时间增加。所以,起诉离婚男方不到场时,离婚所需时间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