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无证房交易通常不能办理公证。
在房产交易中,公证是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而对于二手无证房交易,公证处一般不会予以公证,原因主要如下。
从法律规定角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没有房产证意味着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明确,无法清晰界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公证机构需要依据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来确认交易的合法性,由于无证房缺乏这样的关键凭证,其交易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所以公证机构不会为其提供公证服务。
从交易风险角度,无证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比如可能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土地性质问题、规划变更问题等。而且,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卖方可能并非真正的产权人,或者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一旦进行交易,买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公证机构的职责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对于这种风险难以把控的交易,不会通过公证来为其背书。
从公证目的角度,公证的目的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交易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但无证房交易由于缺乏合法的产权依据,即使进行了所谓的“公证”,也无法改变交易本身的不合法性和潜在风险,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以公证机构不会对这类交易进行公证。因此,二手无证房交易通常不能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