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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所有权谁优先

2025-09-23 2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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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所有权不存在绝对的优先顺序,二者的优先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时,所有权人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随意干涉居住权人正常行使居住权。比如,甲将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了居住权,乙在居住权期限内,甲不能以自己是所有权人而要求乙搬离房屋。从这个角度看,在居住权的存续期间,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出现时,所有权的权能就会恢复其完整性。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此时所有权就优先于居住权。例如,丙为丁设立了居住权,约定居住权期限为10年,10年期限届满后,丁的居住权消灭,丙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出售等处分行为。

如果居住权的设立存在瑕疵,比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等,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居住权无效,从而恢复自己完整的所有权权能。这种情况下,也是所有权的权益得到优先保护。居住权和所有权的优先关系要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居住权和所有权谁优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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