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配偶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可能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若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配偶合法财产通常不受影响,但可能需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要明确债务性质。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配偶即使未被列为被执行人,也可能面临财产被执行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部分份额,但通常会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会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用品等。
若债务被认定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那么配偶的合法财产通常不会被用于偿还该债务。个人债务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确定哪些部分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予以执行。此时,被执行人的配偶有义务配合法院进行财产的甄别和区分工作。
当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提出执行异议,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如果配偶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程序进一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