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没过户肇事一般由实际使用人负责赔偿,原车主通常无需担责,但存在例外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而非过户登记。当车辆交付给新车主后,原车主对车辆不再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权,也无法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让实际使用和控制车辆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原车主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原车主存在过错,比如明知车辆存在缺陷(如刹车失灵、灯光故障等)仍转让,且该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原车主就要与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会查看车辆转让的相关证据,如买卖合同、交付凭证等,以证明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让人。还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判断原车主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来说,在索赔时应先明确事故责任方。如果肇事车辆未过户,受害者可以将实际使用人列为被告要求赔偿。若有证据表明原车主存在过错,也可以将原车主列为共同被告。
车没过户肇事赔偿责任的确定遵循交付即转移风险的原则,以实际使用人担责为主,但原车主有过错时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