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坐牢并不会因为坐牢的时长而直接解除失信。失信人员要解除失信,需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而不是依据坐牢时间来确定。
需要明确失信人员和坐牢涉及不同的法律概念及程序。失信人员通常是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这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而坐牢是刑事处罚,是因犯罪行为被判处一定的刑期在监狱服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这意味着只要失信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将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完成,比如偿还了债务等,就可以解除失信。二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并且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也能解除。三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由此可见,失信人员解除失信和坐牢的时长没有直接关联。即使坐牢,若未满足上述法定解除失信的条件,依然会处于失信状态。所以,失信人员想要解除失信,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满足其他法定解除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