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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怎么处理债务

2025-10-21 16: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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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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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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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实婚姻中的债务处理,需先确定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属于个人债务,则由个人承担。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按合法婚姻关系处理债务;之后的事实婚姻,仅为同居关系,债务处理按同居关系规则处理。

首先要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界限。根据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其债务处理与合法婚姻基本一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等。在处理这类共同债务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般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所谓“事实婚姻”,也就是同居关系中的债务问题,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比如双方共同经营生意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可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收益分配等因素确定。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在处理事实婚姻的债务问题时,证据至关重要。双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债务的性质、用途等。例如,债务的产生是否有合同借条等书面凭证,资金的流向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只有通过充分的证据,才能准确判断债务的归属和分担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事实婚姻离婚怎么处理债务(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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