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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户口迁回村大队部开证明怎么写的

2025-10-21 15: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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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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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大队部开具的离婚户口迁回证明一般需包含村民基本信息、离婚情况、迁回意愿及村委会意见等内容。

证明的标题一般为“户口迁移证明”,字体可适当加粗以突出显示。接下来是证明的正文部分。开头要明确接收证明的单位,例如“[具体派出所名称]”。

在正文中,要详细说明村民的基本信息,比如“兹有我村村民[姓名],性别[具体性别],身份证号[完整身份证号码]”。接着说明其离婚情况,可表述为“该村民于[具体离婚日期]与[前夫/前妻姓名]办理离婚手续”。

然后阐述该村民有将户口迁回本村的意愿,如“现该村民因离婚,申请将户口从[现户口所在地]迁回我村[具体住址]”。

村委会需表明自己的意见,通常可以这样写“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其将户口迁回本村”。这部分内容体现了村委会对于村民户口迁回的认可和支持。

证明的结尾要有村委会的相关信息,包括“特此证明”字样,村委会名称,要写全称,如“[具体村名]村民委员会”,并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同时注明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

以下是一个完整的示例:

户口迁移证明

[具体派出所名称]:

兹有我村村民[姓名],性别[具体性别],身份证号[完整身份证号码]。该村民于[具体离婚日期]与[前夫/前妻姓名]办理离婚手续。现该村民因离婚,申请将户口从[现户口所在地]迁回我村[具体住址]。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其将户口迁回本村。

特此证明

[具体村名]村民委员会

[具体日期]

这样的证明清晰明了,既包含了必要的信息,又符合相关部门对于户口迁移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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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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