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大队部开具的离婚户口迁回证明一般需包含村民基本信息、离婚情况、迁回意愿及村委会意见等内容。
证明的标题一般为“户口迁移证明”,字体可适当加粗以突出显示。接下来是证明的正文部分。开头要明确接收证明的单位,例如“[具体派出所名称]”。
在正文中,要详细说明村民的基本信息,比如“兹有我村村民[姓名],性别[具体性别],身份证号[完整身份证号码]”。接着说明其离婚情况,可表述为“该村民于[具体离婚日期]与[前夫/前妻姓名]办理离婚手续”。
然后阐述该村民有将户口迁回本村的意愿,如“现该村民因离婚,申请将户口从[现户口所在地]迁回我村[具体住址]”。
村委会需表明自己的意见,通常可以这样写“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其将户口迁回本村”。这部分内容体现了村委会对于村民户口迁回的认可和支持。
证明的结尾要有村委会的相关信息,包括“特此证明”字样,村委会名称,要写全称,如“[具体村名]村民委员会”,并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同时注明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
以下是一个完整的示例:
户口迁移证明
[具体派出所名称]:
兹有我村村民[姓名],性别[具体性别],身份证号[完整身份证号码]。该村民于[具体离婚日期]与[前夫/前妻姓名]办理离婚手续。现该村民因离婚,申请将户口从[现户口所在地]迁回我村[具体住址]。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其将户口迁回本村。
特此证明
[具体村名]村民委员会
[具体日期]
这样的证明清晰明了,既包含了必要的信息,又符合相关部门对于户口迁移证明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