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一般情况下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提供救助、慰问等道义上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并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因为认定工伤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明确要求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自己摔伤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
在法律层面,公司通常没有赔偿责任。但从道义角度出发,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些责任。例如在员工受伤后,公司可以提供一定的救助,如协助员工联系医疗机构等。公司还可以对受伤员工进行慰问,体现人文关怀。虽然公司没有法律义务为员工自己摔伤的情况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公司有相关的福利政策,比如为员工购买了商业补充保险等,员工可能可以依据保险条款获得一定的赔偿。如果员工因摔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公司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员工的请假事宜,保障员工在合理请假期间的基本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