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证需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来说,如果双方都是内地居民,比如一方户口在A市甲区,另一方户口在A市乙区,那么他们既可以选择到甲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选择到乙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对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在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时,要注意提前了解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时间、所需材料等信息。通常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准备齐全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前往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顺利完成结婚证的登记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