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净身出户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得任何财产而离开婚姻关系。
净身出户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净身出户”的表述。但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它被广泛提及。
从适用情形来看,通常有两种情况可能导致一方被要求净身出户。一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相关协议,比如夫妻忠诚协议。若协议中约定一方在出现特定过错行为,如出轨、家暴等情况时,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该协议执行,这就可能出现净身出户的结果。不过,此类协议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会被认定有效。
二是在诉讼离婚中,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净身出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里的“不分”在一定程度上类似净身出户的效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情节来判定是否适用该条款以及少分或不分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净身出户的要求并非随意可以实现。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协议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仅仅以道德层面的理由要求对方净身出户,通常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