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保全数额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一般以可能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为基础,同时要考虑到实际的诉讼请求、证据情况以及避免过度保全等因素。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一方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确定离婚诉讼保全数额至关重要,以下是具体的确定方式。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为重要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在确定保全数额时,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估。例如,对于房产,需要根据市场价值来确定其价值;对于银行存款,以账户余额为准。如果一方主张对一套市值500万元的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保全,那该部分保全数额就是500万元。
结合诉讼请求来确定。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分割财产、子女抚养费用等。保全数额应与诉讼请求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相匹配。比如,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以及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那么合理的保全数额就应当在120万元左右。
要考虑证据情况。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财产的存在和价值。如果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某项财产的价值,那么在确定保全数额时就可以以此为参考。若仅能提供部分财产的证据,那么保全数额只能基于这些有证据支持的财产来确定。
避免过度保全也是重要原则。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会防止申请人恶意扩大保全范围,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申请保全的数额要合理、适度,与实际可能分割的财产价值相当。离婚诉讼保全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既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会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