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方起诉离婚和打胎并没有必然的先后顺序,女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先起诉离婚还是先打胎再离婚。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表明女方在孕期享有自主决定是否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如果选择先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胎儿的存在可能会对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女方孕期以及未来抚养孩子的需求,适当照顾女方权益。而关于孩子出生后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通常会判给母亲抚养。并且在离婚诉讼期间,女方依然享有生育的权利,是否生育由女方自主决定。
若选择先打胎再离婚,可能会使离婚过程相对简单一些,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不会涉及到胎儿相关的权益问题。打胎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决定,会对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从身体角度,打胎可能引发一系列并发症,如出血、感染、子宫穿孔等,对女方的生殖健康产生影响。从心理层面,打胎可能会给女方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负罪感。
因此,孕期女方在面临起诉离婚和打胎的问题时,要综合考虑自身的情感状况、经济能力、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可以寻求家人、朋友的支持,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律师,以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