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37天后放人的流程通常包括审查决定、通知相关人员、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拘留人等环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为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拘留37天后放人,具体流程如下。
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在7天的审查期限内,会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提请批准逮捕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认为案件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也可能会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通知相关人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会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办理释放手续:看守所会依据公安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为被拘留人办理释放手续。这包括核对被拘留人的身份信息,收回其在羁押期间使用的物品,对其在看守所内的财物进行结算和返还等。
释放被拘留人:完成上述手续后,看守所会让被拘留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然后将其释放。被拘留人可以携带自己的个人物品离开看守所。
如果在拘留37天后,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整个流程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