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居住权人可通过书面合同约定、遗嘱指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等方式来明确。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确定住宅居住权人,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条款。在居住权合同中明确载明的居住权人,即为该住宅的居住权人。例如,老人与照顾自己生活的保姆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保姆在老人去世后可以继续居住在老人的房屋内直至保姆去世,那么保姆就是该住宅的居住权人。
遗嘱指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遗嘱生效后,遗嘱中指定的居住权人就有权按照遗嘱内容居住该住宅。比如,父亲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儿子继承,但女儿可以在该房屋中居住至其再婚,那么女儿就是基于遗嘱成为该住宅的居住权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设立居住权。在一些涉及婚姻、继承等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一方当事人对特定住宅享有居住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考虑到一方生活困难且没有其他住房,可能会判决其在原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中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居住权的设立需依法进行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经过登记,居住权人才能够对抗第三人,确保自己对住宅的居住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