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办理部门因变更方式而异。若双方协议变更,无需特定部门办理,双方自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即可,也可选择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若通过诉讼方式变更,则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生活中,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情况。
对于协议变更,这是较为常见且相对简便的方式。当父母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自行签订一份书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这份协议明确了双方对于抚养权变更的意愿、变更后的抚养安排等重要内容。虽然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但为了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和公信力,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前往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处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确认无误后出具公证书。
而当双方无法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如虐待孩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孩子等,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变更抚养权。此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这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例如提供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孩子与对方共同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等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达到一定年龄)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