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缴制下,股东抽逃出资是可能被追连带责任的。当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抽逃出资行为存在协助情形,他们需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股东抽逃出资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在认缴制中,股东抽逃出资是可以追连带责任的。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抽逃出资的股东本身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协助其抽逃出资的相关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2、司法实践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追究连带责任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要确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常见的抽逃出资情形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同时,要认定其他人员是否存在协助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董事等明知抽逃出资行为并提供了便利或配合,就可能被认定为协助抽逃出资,进而承担连带责任。

认缴制下股东抽逃出资连带责任的认定有明确标准。
1、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首先要确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否成立。如前文所述,有多种表现形式。对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需要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存在故意虚增利润以达到分配出资的目的。对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要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则要审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价格或条件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
2、协助行为的认定
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其他人员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协助行为。主观上,其他人员要明知股东抽逃出资的意图;客观上,要有实际的协助举动,比如提供虚假文件、配合办理转账手续等。例如,公司董事在明知股东要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仍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就可能被认定为协助抽逃出资。
3、因果关系的认定
要认定抽逃出资行为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是因为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只有当这种因果关系成立时,才能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及相关协助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认缴制中股东抽逃出资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多类人员。
1、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抽逃出资行为进行了协助,比如在股东抽逃出资时提供资金支持、参与策划抽逃方案等,那么这些协助的股东要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他们的协助行为使得抽逃出资行为得以顺利实施,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要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若他们在工作中,明知股东抽逃出资却不加以制止,甚至协助其完成抽逃行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财务总监协助抽逃出资股东办理资金转账手续,就违反了其应尽的职责,要为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责任。
3、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虽然可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如果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并且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也会被追究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影响力和控制地位,为抽逃出资行为提供便利,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在认缴制下,股东抽逃出资不仅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责任,相关协助人员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收集抽逃出资及协助行为的证据?不同行业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连带责任的认定是否有特殊之处?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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