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欠钱开庭后仍不偿还债务时,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首先会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然后有权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接着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最后,若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进行搜查,甚至可能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庭审后,被告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通常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在采取这些措施时,法院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如果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的财物或单据,法院可以强制其交付。
7、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法院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同时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其不良信息,并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法院强制执行欠款有着清晰的流程。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欠款的过程中,法院会明确执行的财产范围。
1、存款类
包括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法院可以直接对这些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拨。
2、收入类
被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等收入都在可执行范围内。不过,法院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不动产类
如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拍卖等处置,以变现偿还债务。但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4、动产类
包括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这些动产可以被法院查封、扣押,并进行拍卖或变卖。
5、知识产权类
被申请执行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也可以被强制执行。例如,法院可以对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等进行强制执行。
6、投资权益类
被申请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等投资权益,法院可以采取冻结、强制转让等措施。
7、其他财产
除上述财产外,如被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等也属于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综上所述,当面临欠钱开庭不还的情况,法院的强制执行有一系列明确的措施和流程,涉及的财产范围也较为广泛。这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许多复杂的问题,比如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财产难以评估等。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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