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教育费的计算通常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定。一般是将教育费与生活费、医疗费等一并作为抚养费,按固定收入或当年总收入等的一定比例给付。
在离婚案件中,教育费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父母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教育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这种协商方式具有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家庭的具体情况。例如,有些家庭可能会约定一方承担孩子的学费,另一方负责书本费等其他教育相关费用。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确定教育费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是关键因素之一,这包括孩子接受的教育阶段(如小学、中学、大学)、就读学校的性质(公立或私立)以及参与的课外辅导等情况。例如,孩子参加了多个兴趣班或课外辅导班,这些费用就应纳入教育费的考虑范围。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也很重要。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的月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例如,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方,其收入不稳定,法院可能会参考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其应承担的教育费份额。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同样不可忽视。不同地区的教育成本差异较大,在经济发达地区,教育资源丰富但费用相对较高,法院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教育费的数额。此外,随着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需求的变化,教育费也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如果出现孩子升学、参加特殊教育项目等情况导致教育费用增加,子女可以要求适当增加教育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