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对方不让见孩子,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反映情况,由法院进行调解或给出指导意见,也可在后续判决中要求明确探望权相关事宜。若对方仍拒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的关系往往较为紧张,对方不让见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因为协商是最为平和、高效的途径,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孩子的探望问题进行沟通,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细节。这样不仅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有助于缓解双方的矛盾。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向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反映情况。法院在了解具体情况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法院的调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出发,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法院也可以给出一些指导意见,帮助双方更好地处理孩子探望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的判决中,可以要求法院明确探望权的相关事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的判决。
若在判决生效后,对方仍然拒不执行,不让见孩子,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保障自己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