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而结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对于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法律明确作出了规定。如果胁迫行为已经终止,受胁迫方知道自己有权撤销婚姻,那么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例如,一方以伤害另一方的家人为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结婚,后来这种要挟行为停止了,从停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受胁迫方需要在此期间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胁迫方可能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比如被囚禁起来无法自由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及时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受胁迫方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其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受胁迫方就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婚姻关系将继续有效。所以,受胁迫方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