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办理离婚需分情况处理。若结婚证丢失或损毁,可补办结婚证后再办离婚手续;若未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通过诉讼离婚;之后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无需办理离婚,自行解除即可,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起诉解决。
在探讨没有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前,要先明确没有结婚证的具体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这种情况下可以先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双方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既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种情况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这又要根据同居时间来区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要解除婚姻关系,不能像正常登记结婚的夫妻那样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无需办理离婚手续,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不过,如果在同居期间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