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分多种情况处理。若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到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缺席判决。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一方不到场的情况需依据不同身份来处理。
当原告不到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按照法院的安排参与诉讼。若其无故缺席,相当于主动放弃了本次诉讼的权利,所以法院按照撤诉处理。不过,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当被告不到场时,情况相对复杂。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涉及到人身关系和夫妻感情等因素,法院通常会谨慎适用缺席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第一次起诉时尽量让双方都到场,以查明事实。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缺席判决可能无法全面了解被告的真实想法和案件的全部情况,可能会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为了准确查明事实,可能会采取拘传等措施强制被告到庭。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的处理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