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30天过了,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的一个重要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离婚冷静期30天过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那么需要在接下来的30天冷静期届满期限内,双方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超过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期限,双方若还想离婚,就只能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30天的离婚冷静期以及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申请发证期。重新申请意味着时间成本的增加,也需要双方再次准备相关的材料和手续。因此,对于决定离婚的夫妻来说,一定要留意离婚冷静期及申请发证的时间节点,避免因疏忽导致离婚流程的延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