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并没有取消,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4年修正)对该罪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在部分适用范围内做了修改。
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2014年之前,虚报注册资本罪适用于所有公司。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随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立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这意味着,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不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来追究相关责任。但对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如果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依然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定罪处罚。
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并没有取消,只是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对于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相关犯罪行为仍受法律规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