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故意拖着不离婚,男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在婚姻关系中,若女方故意拖着不离婚,男方希望结束婚姻,协议离婚的途径因女方拖延而难以实现,此时诉讼离婚是可行的办法。
男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男方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事项。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收集至关重要。比如,若存在分居的情况,可收集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能证明双方分居时间和事实的材料;若有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况,相关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也可用于证明。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调解,试图化解双方的矛盾,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若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进行审理。
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不过,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男方需要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比较大。
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即使女方故意拖着不离婚,男方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离婚的目的,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