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失踪时,离婚手续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二是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
当遇到另一方失踪的情况,离婚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
第一种途径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受理后,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失踪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一般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公告送达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种途径是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申请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的,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之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时,要尽可能收集和提供与失踪方相关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社区或村委会的证明等,以证明失踪方确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这对于顺利办理离婚手续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办理时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详细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