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关押于看守所期间,公检法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被关押在看守所。而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又尽可能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过度限制。
从适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保证人需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条件,并且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另一种是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看守所取保候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自由的机会,同时也要求其遵守法律规定,配合刑事诉讼的进行。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在保障司法秩序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