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多种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被判处这些刑罚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单处罚金,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就可以取保候审。比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因一时冲动,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获得取保候审。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如严重心脏病、癌症晚期等,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确保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取保候审。例如,怀孕的妇女因涉嫌一些轻微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怀孕的特殊身体状况,为保障胎儿的健康发育,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会给予取保候审。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的情况。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此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例如,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涉及大量的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已满时,案件仍在办理中,就会对其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