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类型。
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有助于准确认定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指挥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在犯罪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但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例如在抢劫犯罪中,直接实施暴力抢劫财物的行为人。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是在主犯的指挥下参与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但相对于主犯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比如在盗窃犯罪中,负责望风的行为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是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等。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他们原本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在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下,不得已参与了犯罪活动。不过,胁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虽然受到胁迫,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只是这种意志自由受到了限制。例如,被他人以杀害家人相威胁,被迫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
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通过各种手段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教唆犯的成立需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和教唆行为。比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丙家的财物,甲就是教唆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