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在这些特殊时期,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处于相对脆弱的状态,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顾和关怀。此时胎儿或婴儿也正处于发育的关键阶段,稳定的家庭环境对其成长至关重要。如果男方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可能会给女方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其身心健康,进而也可能对胎儿或婴儿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不过,法律也并非绝对禁止男方在这些时期提出离婚。存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说明女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离婚对自己更为有利,此时法律尊重女方的意愿,允许离婚程序的启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也可以进行处理。“确有必要”通常是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女方所怀胎儿并非男方亲生,或者女方实施了严重危及男方生命安全等行为。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诉权可能会对男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法律既保障了特殊时期女方的合法权益,也在特殊情况下兼顾了男方的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