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后不去离,离婚申请会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有两个三十日。第一个三十日是冷静期,在此期间任意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第二个三十日是冷静期届满后的办理期,双方需要在这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在这第二个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一起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此次离婚登记流程即告作废。
如果之后双方仍要离婚,就需要重新走离婚登记流程,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程序。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诉讼离婚的程序相对复杂,会经历立案、调解、审理等阶段。所以在考虑离婚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谨慎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