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协议离婚需先确定适用法律,准备相关证件材料,然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确定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准备证件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申请离婚登记:双方需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等。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整个流程中,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