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完字并不立即生效。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其生效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从法律性质来看,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它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实际情况中,仅仅签订离婚协议,只能表明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了初步的共识。但在完成离婚登记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因为离婚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它还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子女由另一方抚养等内容,但之后一方反悔,不愿意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就无法生效,相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也不能按照协议执行。
只有当夫妻双方携带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发给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此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签完字并不意味着生效,必须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它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