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迁户口男方不配合,女方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可与男方再次友好协商,也可寻求第三方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并按规定办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迁户口问题在离婚纠纷中较为常见,当男方不配合女方迁户口时,女方不必过于着急,可先尝试与男方进行沟通。毕竟曾经有过婚姻关系,或许通过心平气和的交流,能让男方明白迁户口是合理合法的事情,从而配合办理。例如,可以约个时间,坐下来好好谈一谈,说明迁户口对双方都有好处,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自行沟通没有效果,女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请双方都比较熟悉且有威望的亲戚朋友从中调解,或者请求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介入。这些组织在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和方法,他们的调解可能会让男方转变态度。
若上述方法都行不通,女方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的办理流程。根据不同地区的户籍政策,女方可能可以凭借这些材料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的地方规定,离婚后女方持离婚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将户口从男方处迁出,落户到自己的房产所在地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地方。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男方的不配合严重影响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女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协助迁户口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若判决男方配合,而男方仍不执行,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女方在遇到男方不配合迁户口的情况时,要冷静应对,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