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事故交警扣车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60天。若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至60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在人伤事故中,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检验鉴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如果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扣车的时间通常较短。一般情况下,在完成事故调查等工作后就应及时放车,正常不超过30天。但如果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扣车期限可以延长到60天。
而当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当事人逾期未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所以,综合来看,人伤事故交警扣车的有效期限会因是否检验鉴定以及检验鉴定所需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规范交警的执法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