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写还款日期时,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类型来处理。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要注意保证期间的确定等相关事项。
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写还款日期,这种情况下对于担保人的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担保类型来进行分析。
要明确担保的类型,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对于保证期间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时,主债务履行期限就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如果是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担保人,应密切关注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总之,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