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需按约定承担相应还款等责任,可能还涉及赔偿等其他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公司(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需要先对公司进行起诉或仲裁,并且在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然无法实现债权的,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例如,A公司向银行贷款,B作为一般保证人。银行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向A公司追讨欠款,在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可以要求B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公司贷款到期后,一旦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公司偿还贷款,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C公司贷款,D为连带保证人,贷款到期C公司未还款,银行可以直接要求D偿还贷款,而无需先向C公司追讨。
赔偿责任:若担保人存在过错,比如在担保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进行追偿。如果公司破产,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将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公司的破产分配。同时,担保人的信用也可能会受到影响,若其承担保证责任,在征信系统中可能会有相关记录,这可能对担保人今后自身的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当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时,如果担保人拒不履行,可能会面临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财产、限制消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