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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2026-04-17 02: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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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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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质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有着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首先来分析抵押权。抵押权分为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动产抵押权以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就要看抵押权的登记时间和质权的交付时间。

举例说明,如果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先抵押给乙,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该批货物出质给丙并完成了交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乙的抵押权先进行了登记,那么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乙优先于丙受偿该批货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再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先出质给丁并完成交付,之后又将该汽车抵押给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时,丁的质权因交付而设立在先,所以在拍卖、变卖该汽车时,丁优先于戊受偿。

这种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能够清晰地界定不同担保物权人的权利顺位,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它促使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及时通过登记或交付等法定方式来公示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质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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