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类型。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便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系统的归类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其中一类重要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主要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又进一步细分出多个小类,妨害文物管理罪就是其中之一。
过失损毁文物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该条款明确指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从犯罪客体来看,此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承载着历史、文化、艺术等多方面的价值,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文物所蕴含的公共利益和历史文化价值。
从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来看,过失损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而致使文物受到损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综合以上各方面,过失损毁文物罪符合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特征,因此被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这一犯罪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