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婚证丢失可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了解补领离婚证所需满足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其次,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并且,当事人需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接着,准备好补领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一般来说,内地居民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此外,还需提供离婚登记档案材料,以及当事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然后是补领的具体程序。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其是否符合补发条件。若符合补发条件,会予以补发。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补领离婚证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曾经的离婚事实,其效力与原离婚证是一样的。在整个补领过程中,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和流程操作,这样才能顺利补领回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