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监护人的办理,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途径,一般分为法定监护、协商确定监护、指定监护等办理方式,需根据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具体实际状况来确定具体流程。
首先是法定监护。如果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其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若配偶不存在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父母、子女是第二顺序监护人;若这些都不符合条件,则其他近亲属可成为监护人。在这种法定监护情况下,并不需要额外办理手续,监护关系依据法律自动成立。
对于协商确定监护,当老人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之间可以就监护权问题进行协商。各方可以通过签订监护协议的方式,明确监护人以及监护职责等相关内容。在签订协议时,要确保老人的意愿得到尊重,最好有见证人在场或者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指定监护则适用于存在监护争议的情况。当近亲属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向法院申请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老人的失能状况、各申请人的情况,以及哪种监护安排对老人最为有利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此外,还存在意定监护的情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种方式给予了老人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能更好地保障老人在失能后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