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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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和抵押物的区别在哪

2025-10-07 19: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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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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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和抵押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范围、类型、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抵押物是担保物的一种,担保物概念范围更广,除抵押物外还包括质押物、留置物等;二者类型不同,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和部分动产,担保物类型更丰富;权利实现方式上,抵押物通常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担保物因类型不同实现方式也多样。

从概念范围来看,担保物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提供的一切财物,其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而抵押物是专门用于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的财物。也就是说,抵押物是担保物的一个子集,所有的抵押物都属于担保物,但并非所有担保物都是抵押物。

在类型方面,抵押物一般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动产,像交通运输工具等。这些抵押物通常具有价值较大、相对稳定且便于登记管理的特点。而担保物的类型则更为丰富多样。除了抵押物外,还包括质押物,例如可以交付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如存单、仓单等);留置物,一般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

权利实现方式也存在差异。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抵押物,抵押权人通常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利实现方式各有不同。例如质押物,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物则是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在经过规定的宽限期后,对留置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在设立条件和程序上,抵押物的设立一般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的公示性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同类型的担保物设立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质押物通常需要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留置物则是基于合法的占有关系而产生,无需另行办理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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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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