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由法人(公司)承担,股东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首先要明确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就是常见的法人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自身拥有的资产去偿还,比如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要按照章程规定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与股东个人的其他财产没有直接关联。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如,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法人人格否认”。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那么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通常公司债务由法人承担,但在股东存在违法行为等特定情形下,股东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