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个月离婚,彩礼的判决需结合具体情形。若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可能判决返还彩礼;若不符合,则一般不支持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结婚三个月就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比如虽然登记结婚了,但由于工作等原因一直分居,没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比如因支付彩礼使得给付方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时,给付方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结婚三个月后离婚,双方共同生活过,且彩礼给付没有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因为彩礼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婚姻的缔结而给予的,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就不应随意要求返还。此外,在实际判决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公平合理地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